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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48365365      日期:2015-12-03 16:3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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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区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山东省《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的相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开发区内羊肉及其制品基本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全区羊肉及其制品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2月3日-12月20日)

成立羊肉及其制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动员部署,通过与各类媒体对接,广泛宣传发动。对辖区内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逐户张贴《通告》,督促其严格执行《通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1日- 2016年2月20日)

将辖区范围内的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冷库)、运输、餐饮企业(业户)等纳入监管范围,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监管责任人,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总结阶段(2016年2月21日-2月25日)

各相关科室、所要对本次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工商食药科。

三、整治内容

(一)生产加工环节。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二)食品流通环节。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生产加工企业(业户)购置羊肉及制品,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要按照“一票通”要求,批批留存进销货凭证,做好进销记录;销售的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三)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羊肉及其制品。从食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应留存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从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经营业户购买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留存购货凭证;从屠宰企业(业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四)举报投诉环节。此次专项行动的举报投诉内容要单独记录,确保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相关情况及投诉举报内容做到严格保密,切实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投诉查证属实,切实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进行查处,使举报投诉有结果。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稽查队要及时介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与公安部门的衔接。同时,定期梳理分析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总结经验,从而查找食品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为找准食品监管工作重点和处理类似投诉举报提供有效参考。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一)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羊肉制品;

(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羊肉,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羊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羊肉制品;  

(四)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羊肉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羊肉及其制品的;  

第(一)(二)(三)款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第(四)款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

第(五)(六)款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科、所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确保过程留有资料,随时备查,发现大案要案及时向局有关科室进行汇报。各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本辖区监督检查力度。

(二)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场监管所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16年2月25日前报送工商食药科。

附件: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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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