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
全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工商信监字〔2016〕13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有关部署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本局:局领导,办公室、法规处、企业处、企业信用监管处、个体处、 公平交易局、信息中心,存档。 |
全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30号)和《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8号文件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投资担保类企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查目的和原则
(一)抽查目的
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和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监督,促进信息共享和社会共治,深入推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依法规范投资担保类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抽查原则
1、公正透明。抽查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公正。抽查企业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要随机抽取。7月底前,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以辖区内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为基础,分级建立本级抽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结果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2、权责一致。为推进监管工作权责统一,强化属地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主动性、操作性、针对性,抽查工作要遵循“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企业进行抽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对自己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也可以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3、高效监管。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社会运用的深度和广度。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企业公示信息的高效抽查监管。
二、抽查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抽查时间
此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二)抽查对象
1、已公示2015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2016年6月30日前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2015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抽取。
2、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3、投资担保类企业。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担保、投资理财、财富投资、众筹、金融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投资担保类企业,按照15%的比例抽取。
(三)抽查内容
1、年报信息。企业公示的2015年度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年报信息。
2、即时信息。企业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示的即时信息,包括历史信息。
3、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此次全省抽查工作,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市抽查工作进行检查。为保证抽取企业名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用工商总局统一开发的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按照确定的比例提取抽查数据,抽取数据固化后,刻制光盘保全数据,分别由企业信用监管处、公平交易局和驻局纪检监察室留存。在检查企业名单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企业名单通过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分别派发至各市、县级工商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告栏进行公示。
2、省、市、县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登记的被抽查企业实施检查。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工作机制
1、完善企业名录库。省工商局将根据本次抽查任务,对照抽查事项,于2016年7月20日前,健全完善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络员信息、登记机关等内容的省、市、县三级企业名录库,并固化数据,保障迁入迁出企业与抽取名单企业的衔接。
2、建立抽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要对照本次抽查任务,于2016年7月20日前,健全完善本单位抽查人员名录库(汇总表见附件1)。市级工商部门要于2016年7月25日前,汇总本辖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将汇总并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形成省、市、县(区)抽查人员名录库。
3、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工商局研究决定,本次“双随机”抽查工作由省、市、县级工商部门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工商部门采取摇号方式(可以通过业务专网,直接链接使用部署在省局的“企业抽取(摇号)系统”,也可以自己开发符合随机抽取条件的软件),从省工商局派发的抽查企业名单和本单位抽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企业和抽查人员进行匹配。
在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面,各地可结合本辖区面积、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和执法水平等,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节约行政成本角度考虑,自行探索有效方式推进落实。原则上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范围以基层所为单位,从基层所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基层所人员较少的,县级工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纳入基层所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一同随机抽取。具备条件的县级工商部门,可探索在地域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所辖区范围内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或者在县级工商部门辖区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三)抽查方式
1、比对核实。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信息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委托专业机构。对出资、经营情况的检查,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企业已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可直接采纳,也可以依法利用税务及其他执法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为降低执法风险,要明确执法人员和第三方工作责任,对于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3、实地核查。对被抽查企业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人员应留存检查的相关证据材料。
4、鼓励探索创新。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除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外,各地在执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其他检查方式。
(四)抽查结果处理
1、公示并记载。抽查结束后,要按规定将抽查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公示,并记载于企业名下。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检查发现企业具有法定经营异常情形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程序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3、处理或移送。检查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充实一线监管队伍,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公示信息抽查专项经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三)确保履职到位。公示信息抽查和抽查结果公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抽查、依法公示是“红线”和“高压线”,不能触碰。抽查结果公示信息错误,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将给工商部门带来很大的监管风险和负面影响。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规定动作,强化责任,审慎履职,杜绝抽查结果公示信息有漏填、错填、适用法规不当等明显错误数据的情况发生,确保履职到位。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督促,在抽查企业名单派发后要主动跟踪下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要认真完成各工作节点的信息归集和抽查文书、证据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促进信息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抽查结果的同时,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时传送给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五)做好工作总结。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工商部门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做好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工商局。
对抽查工作中遇到的涉及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核查方面的问题,请与企业信用监管处联系对接;涉及投资担保类企业公示信息核查方面的问题,请与公平交易局联系对接;涉及抽查名单确定、抽查软件操作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及问题,请与信息中心联系对接。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处联系人:郭志军
联系电话:0531-88527329;邮箱:sdgscredit@sina.com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联系人:李春山
联系电话:0531-88527500;
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包金玲
联系电话:0531-88527739。
附件:1.抽查人员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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