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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48365365      日期:2016-07-21 14:16:00      点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鲁工商个字〔2016〕14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率分别为92.64%和96.78%,比去年分别高出5.77和1.57个百分点,较好地完成了年报任务。为做好年报抽查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鲁工商外企规字〔2015〕3号)(以下简称《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将年报抽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经报送年报但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因被举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截止抽查之日前已补报年报,并经申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报送年报但已被吊销或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抽查范围。

  二、抽查分工

  省工商局负责抽查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的抽取工作,采用工商总局开发的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对全省抽查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抽取名单在2个工作日内以网络方式派发到市、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各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年报检查工作。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被抽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检查,参照《抽查工作规范》执行。

  鉴于国务院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的要求和基层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决定2015年度年报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工作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各县级局可以通过业务专网,直接链接使用部署在省工商局的“企业抽取(摇号)系统”,系统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将随抽取名单一并发至各单位;也可以自行开发符合随机抽取条件的软件,从省工商局派发的抽取名单和本单位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对抽取的个体工商户,因距离较远难以实施检查的,可以依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工商个规字〔2016〕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检查人员作出调整。

  三、抽查内容及方式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的2015年度年报信息抽查内容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年报内容。抽查内容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网店信息、从业人员、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

  重点检查信息,个体工商户包括经营者姓名、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成员人数、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等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上述信息内容,一般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检查结束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通过内网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将检查结果记载于相应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通过数据交换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经检查发现一般检查信息填报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先责令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重点检查信息填报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经实地核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抽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抽查结果中列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向社会公示。

  (五)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时,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补报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并核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

  (六)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时,应依法处理或视情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工作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市工商、市场监管局要把2015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与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今年市场主体年报抽查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资金、网络等方面保障;要充实检查人员力量,组织专人集中时间抓紧落实,发挥基层所作用,做到逐户检查、逐户录入、逐户公示,保质保量地完成抽查任务。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严禁检查人员借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对抽查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地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抽查工作要在2016年10月20日前结束。省工商局将对各地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抽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市局于11月15日前将本市抽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