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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来源:48365365      日期:2017-02-24 15:06:51      点击: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令第90

颁布时间:2017-01-06

修订实施日期:2017-03-15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